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9日9日1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x重型箱式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加300米东半幅,与左侧第二行车道内魏彦珍驾驶的冀x中型货车刮擦后侧翻于左侧第一行车道,之后撞到前方因堵车而停车的江冬良驾驶的粤x货车,粤x货车又撞到前方因堵车而停车的崔入通驾驶的冀x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黑x乘车人刘某德(刘某某胞兄)死亡,粤x车驾驶人江冬良受伤,以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安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死者妻子王××(被告人之嫂)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各受损车辆车主均不要求被告人赔偿车损、货损,其他受害人亦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崔××、郝××、江××、黄××、魏××、魏朝×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申请及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多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了受害各方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