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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与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代表人:黄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社职员。被告:马某某,男,47岁。

被告:刘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46岁。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诉被告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燕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以被告马某某欠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算至2009年4月30日,以后利息另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尚欠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x元(利息算至2009年4月30日,以后利息另计),共计x元。被告马某某分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010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x元,2010年8月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结清相应利息。

二、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马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燕杰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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