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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献州诉洛阳市政府、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要求确认拆迁协议书违法无效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符献州,男,X年X月X日出生。

起诉人符献州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拆迁协议书违法无效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符献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无效的拆迁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符献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艺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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