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符献州,男,X年X月X日出生。
起诉人符献州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拆迁协议书违法无效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符献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无效的拆迁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符献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艺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