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田某某与上诉人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4月16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某与高某不服,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仵某某、李某某,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