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从刘×、邓××(另案处理)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被盗银白色奥斯牌电动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邓××、刘×证言、物价鉴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