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
申请人贾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任贵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任贵一,男,生于1942年,与申请人贾某系夫妻关系。任贵一于1965年在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大沟河林场参加工作,文革期间患精神病后回到河南省淅川县X村其姐任秀英家,后在河南省淅川县X村长期居住,1996年3月10日在该处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十五年。2011年1月4日,贾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任贵一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任贵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任贵一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贵一自1996年3月10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贾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任贵一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任贵一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文彬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