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秀强,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辉,河南中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遗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秀强、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