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到邓州市X镇卫生院,以该院医生祁×曾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其索要现金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田××证实,有被害人祁×陈述、收条、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现金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婷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