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略)委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可某某诉被告(略)委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鸿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1月18日至2004年8月25日,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820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8202.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略)委会定于2011年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可某某劳动报酬款1000元,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可某某劳动报酬款7202.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由被告狮子营村委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岳鸿远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