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正平(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收古钱币为名窜至滑县X乡X村的薛某家,在其家中利用算命、测八卦的封建迷信为借口,对薛某采取抚摸乳房、阴部等手段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乙陈述,证人藏某某、韩某某、薛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核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尚能认罪,且对被害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