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思胜,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滑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范希魁,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孙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李自强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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