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被告人周某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做出(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经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不服,以本案存在漏犯问题、王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其所做的十级伤残鉴定是虚假、原审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计算少等为由提出上诉,并提交浙江信和宇服饰有限公司证明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新的证据,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判决部分。
二、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志伟
代审判员李俊峰
代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