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卢某某,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直营十三店,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堂李村南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店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店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直营十三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