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生,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屈某甲、贾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屈某乙为所有权纠纷一案,闫某某、屈某乙于2008年8月18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领取的安置补偿等款项x元。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判决。屈某甲、贾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7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