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X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水,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7月12日向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爱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万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称,2006年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大留寺村直民堰以东共计857.65亩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15年,租金为每年每亩400元。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租金,2009年3月支付了x元租金后,其余租金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
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辩称,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宗地界址图,导致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已造成巨大损失。合同第9条约定,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不得因任何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如解除,应赔偿已实际投入的资金。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驳回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大留寺村直民堰以东共计857.65亩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15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为每年每亩400元,每年10月1日前付清第二年租金,如不按期付款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租金,2008年的租金未支付。经催要,2009年3月支付了x元租金,其余租金未支付。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虽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性质。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交付使用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称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宗地界址图,导致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已造成巨大损失,宗地界址图不影响土地的开发,所租土地现有土沟作为边界,与周边土地未发生纠纷,且未提供已造成巨大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本院不予确认。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也未对土地进行开发,违反了合同第六条“如不按期付款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爱红
二0一0年十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