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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立国与被告前郭县海勃日戈镇三义井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监字第5号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将调解协议中的200垧草原抵顶欠款时,未经民主议定,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第3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赛音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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