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2月11日,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晁某某、晁某存返还张自立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晁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9年10月31日被告人晁某某之妻孙爱梅主动将执行款交付至内黄某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民事原告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黄某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内黄某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据;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晁某某户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案件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