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刘新琪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中的“上诉人还应赔偿被上诉人刘新琪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补正为“上诉人还应赔偿被上诉人刘新琪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代审判员吴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