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太平洋财保信阳公司与刘新琪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刘新琪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中的“上诉人还应赔偿被上诉人刘新琪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补正为“上诉人还应赔偿被上诉人刘新琪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代审判员吴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