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女。
原告曹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结婚二年后双方为了夫妻生活及家庭生活琐事等经常发生了争吵。2003年为了住房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破裂。2007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09年8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已分床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后我们与婆婆一起居住,双方夫妻生活亦很好。1995年7月被告患病开刀切除了子宫,一直有炎症,但被告仍照顾原告的夫妻生活。1998年我婆婆过世,期间我赡养了婆婆十六年。现原、被告双方分床睡,是原告要求分床,被告才同意分床睡。2009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在家共同生活,平时一直由被告烧好饭,原、被告共同一起吃。这次原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与女儿发生一些矛盾,原告为了帮女儿,就起诉到法院来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袁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经常为住房及夫妻生活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8月10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袁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及夫妻生活问题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相互理解所致。应当指出,原、被告自2009年8月10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后,双方仍在家共同生活,一起吃饭,是有夫妻感情的。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袁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曹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