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队朱家车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罗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队朱家车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2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朱YY。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奚XX离婚;
二、原告朱XX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被告奚XX经济补偿
款人民币15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