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平,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一日作出(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肖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海军、陈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肖某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松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