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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平,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一日作出(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肖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海军、陈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肖某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松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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