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X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斯迈普电梯销售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法律部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职工,住(略)。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三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邵阳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8)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以(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波三A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波三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可群,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某,原审被告建行邵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杨某某款壹万元(x元)整,该款限调解书签收时一次付清;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再无争议;
二、杨某某放弃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退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060元,共计2120元,由上诉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杨某某各负担10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