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新成,河南玉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祁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天涛、金瑞强,被上诉人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新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丁某。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