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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耿某甲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耿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道,河南宇博(略)事务所(略)。

耿某甲与王某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耿某甲于2009年12月28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第一条,分割共同财产,并判令王某支付二女儿的出生费及抚养费。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9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彭世锋

审判员王某中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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