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犯罪,由固始县公安局将其押回固始县看守所羁押。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商场内奶粉,总价值六千余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周景芝(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新华联超市,盗人不备,盗走超市内“施恩”牌奶粉二段四盒、三段二盒,总价值1128元。
2008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X街“贝贝乐娃”婴幼儿用品专卖店内,趁人不备,盗走“多美滋”牌奶粉一段三盒、二段四盒、三段一盒,“美赞臣”牌奶粉一段三盒、二段一盒,“惠氏”牌奶粉一段一盒、三段一盒,“雅士培”牌奶粉“一段二盒,总价值2733元。
2008年8月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西亚超市内,趁人不备,盗走”伊利“牌奶粉一段一盒、二段六盒、三段四盒,“施恩”牌奶粉一段二盒,“圣元”牌优聪奶粉一段一盒、三段三盒,总价值2374元。
2008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在固始县新华联超市盗窃奶粉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魏某某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人周景芝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于2008年6月20日在郑州市圈购超市内盗窃奶粉。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长恒县宏力购物广场,盗窃奶粉及巧克力。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二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家明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