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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167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某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12月2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逃未执行。2008年10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抓获,2008年10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兑付存款四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四元三角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内黄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王连生

审判员李振安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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