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某某诉称,2003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8月29日,生育女儿晁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于2006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喻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日,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喻某登记结婚。2004年8月29日,生育女儿晁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应有的感情,经常生气。被告喻某于2006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由于长期分居,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纯收入为4806.95元。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建立文明的家庭关系。遇到矛盾时,遇到及时沟通。由于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喻某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夫妻应有的感情。被告喻某于2006年3月外出打工后,未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喻某长期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晁某某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由于支持。婚生女晁某捷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下落不明,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x.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
二、婚生女晁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喻某支付子女抚养费x.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庆胜
审判员张克
人民陪审员李强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