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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

负责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马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付给马某某工程款总计x元,马某某不再要求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还款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x元,由马某某负担8084元,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负担x元(该款马某某已预缴,待本案执行时由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付给马某某);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9792元由马某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马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没有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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