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
负责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马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付给马某某工程款总计x元,马某某不再要求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还款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x元,由马某某负担8084元,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负担x元(该款马某某已预缴,待本案执行时由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付给马某某);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9792元由马某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马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第三村X组没有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