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给付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元月26日督促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岚皋县X乡X村委会向申请人交付x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