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法本(略)事务所(略)。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1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0年9月12日提出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明章,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参加新密市xx乡xx村村X村组干部会议后,以不让村里干部参加陈xx父亲的追悼会为由,将十余人锁在了本村部院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一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陈xx、陈xx、李xx、李xx、陈xx、李xx、郑x、窦xx等人证言;(3)情况说明、现场照片;(4)情况反映、刑事判决书;(5)破案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人当庭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虽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且当庭能认罪悔罪。其对公诉人当庭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参加新密市xx乡xx村村X村组干部会议后,以不让村里干部参加陈xx父亲的追悼会为由,将十余人锁在了本村部院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一个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陈xx、李xx、李xx、陈xx、李xx、郑x、窦xx等人证言,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情况反映、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智军
审判员任学亮
审判员韩军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