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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马某及驻马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原审被告驻马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某市驿城区X街X号。

原审被告梁某某

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及原审被告驻马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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