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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某乙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46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乙,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某乙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已经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某乙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昌帝豪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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