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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李某、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金豪广场六楼。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霍某,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孙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某某委托代理人鄢某甲、鄢某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霍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原审被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9日18时40分许,李某驾驶借用孙某某所有的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沿银杏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银杏西路向南转弯时,与自西向东步行的原告艾某某发生擦挂相撞,造成艾某某右股骨颈骨折(IV度)。事故发生后,原告艾某某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告李某支付门诊费304元。后原告艾某某自2009年3月29日至同年8月11日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8526.47元。住院期间,原告艾某某支付外购药费用357元和在外治疗费用3978.5元。2009年4月16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09)第21缓ń峦适瞎ㄈ槎希ㄈ欢姹罡胬莘患刀谐肪诼劭旃w望不周,未注意避让行人,其违法行为是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艾某某无责任。审理中,根据原告艾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艾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09年11月23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艾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2009年11月2日,鄢某甲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母艾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2009年11月23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艾某某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原告艾某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

另查明,被告孙某某于2008年8月27日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原告艾某某受伤后,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艾某某住院费5100元、门诊费304元、现金8000元、护理费5010元共计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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