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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与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全,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2006年5月29日胡某某所写的“借款申请”,并由中建七局项目经理赵明亮签字所产生的纠纷,于2009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建七局一次向胡某某支付费用叁万元整,在协议签字时支付。胡某某不再就“借款申请”向中建七局主张任何权益。

一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胡某某负担。

二审诉讼费由中建七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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