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全,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2006年5月29日胡某某所写的“借款申请”,并由中建七局项目经理赵明亮签字所产生的纠纷,于2009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建七局一次向胡某某支付费用叁万元整,在协议签字时支付。胡某某不再就“借款申请”向中建七局主张任何权益。
一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胡某某负担。
二审诉讼费由中建七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