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崔某某,王维生,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辩护人崔某某、王维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的丈夫张一X在给常XX家盖房时因故死亡,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牛某某带人强行将张一X的尸体放入常XX家九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常XX的陈述;证人张二X、牛XX、张三X、王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