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梁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与被告景xx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景xx所有,该房屋所剩全部贷款由被告景xx承担;
三、被告景xx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人民币25万元;
四、原告周x、被告景xx对外所欠债务均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六、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梁爱萍
书记员姚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