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29岁。
被告李某某,男,28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底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外出对其子女抚养不闻不问,并且长期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x元,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餐桌一张,双人床一张。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X,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于2009年11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向本院递交结婚证及医学证明予以证明。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让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外出,未能尽到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江涛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