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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翠平、代理检察员贾二斌、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武陟县X街X巷董XX家,将董XX家的一台价值495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本农村信用社的存折盗走,并将存折上的1000元现金取走。案发后,被盗的电脑被追回已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董XX的陈述、证人徐X、孙XX、赵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指纹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5月7日犯盗窃罪指控成立;对2008年4月2日张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2008年5月7日犯盗窃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审判员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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