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新庄信用社。
负责人宋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曹某某,男,1979年8月24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呈信用社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某贾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呈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