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成年,家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审理后,在本院多次送达过程中,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董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董某某参加应诉,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董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提供的被告董某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即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