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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苗某某、杜某甲与被上诉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于2010年5月20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返还购房款和加油站款30.5万元及利息;3、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苗某某、杜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某某及苗某某、杜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被上诉人杜某丁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苗某某、杜某甲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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