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安某某与西蒋居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彦庆,河南新大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县X镇西蒋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某,居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略)。

上诉人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某县X镇西蒋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蒋居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某县人民法院(2010)安某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程彦庆、被上诉人西蒋居委会负责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6日,西蒋居委会与安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由西蒋居委会将原西蒋铁厂西墙外至大白线路边的28.23亩土地租赁给安某某搞养殖业,租期三十年,从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37年11月16日止。每亩地每年租金为1150元,28.23亩土地每年租金为x.50元。租赁费为一年一交,安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时向西蒋居委会交清租赁费。租赁期间每5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安某某在土地移交后,拥有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具体用途用于养殖业,如擅自改变用途,造成的一切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理后果由安某某承担。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安某某向西蒋居委会交清了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1月l5日一年的租金x.50元,以后两年租金安某某未给付西蒋居委会。安某某在签订协议后未在所租土地内搞养殖,土地闲置至今。安某某在所租土地东北处建有北屋平房七间,租赁土地内有坟头七座。西蒋居委会主任安某有因故未能正常工作,西蒋居委会日常工作一直由其居委会副主任王某某主持。

原审认为,西蒋居委会与安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自觉履行。安某某拖欠西蒋居委会2008年1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两年的租金x元应给付西蒋居委会,但西蒋居委会要求安某某给付其所欠租金利息及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返还土地28.23亩的请求不予支持。西蒋居委会主任安某有因故一直未能正常工作,副主任王某某主持西蒋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可以代表西蒋居委会进行起诉。安某某称西蒋居委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理由不能成立。安某某称与西蒋居委会口头约定由西蒋居委会协调租赁土地内的迁坟事宜和解决所租土地的承包责任田问题,西蒋居委会否认,安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此法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安某某付清西蒋居委会2008年1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的土地租金x元。二、驳回西蒋居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共计2020元,由西蒋居委会负担520元,安某某负担1500元。

宣判后,安某某不服,上诉称西蒋居委会在一审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予以确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西蒋居委会违约在先,由于西蒋居委会未尽职权解决迁坟与责任田问题,导致安某某无法实施养殖计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判决错误,二审应改判驳回西蒋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并由西蒋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西蒋居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安某某应当及时将其拖欠的租金x元给付西蒋居委会。西蒋居委会主任安某有因故一直未能正常工作,副主任王某某主持西蒋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可以代表西蒋居委会进行起诉,对此事实有西蒋居委会的两委会议记录为证。故安某某上诉称西蒋居委会在一审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安某某上诉称西蒋居委会未尽职权解决迁坟与责任田问题,导致安某某无法实施养殖计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安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安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迎春

安某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