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杜某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民抗字(2009)X号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远、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杜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王保垠
审判员陈建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