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程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诉人(一审被告)毛某某,男,2009年6月3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封某某,男,55岁。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44岁。
申诉人程某某、毛某某与被申诉人封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许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09)许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申诉人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宇、被申诉人封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法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审判员王某垠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