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江区X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正大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员罗洪山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