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白某臣),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2007)郏民初字第17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元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振国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九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樊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