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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杨某某与白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三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白某臣),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2007)郏民初字第17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元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振国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九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樊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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