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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37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河南博涛(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2009)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系东、西院近邻,被告强行把原告房屋泄水坡拆除,并在原告通行道路上堆放石块、杂物等障碍物,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与生活。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泄水坡原状、排除原告通行道路上的障碍、拆除在原告宅基范围内的建筑物,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李某某东屋后墙向东50公分。由李某某修建泄水坡【(修排水沟)其中李某某有15公分,王某某35公分,共计50公分】,归原告李某某管理使用。另外被告自愿在十日内将原告南墙外堆放的石头、杂物清理完毕。双方同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奇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吴德俊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恩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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