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男,成年。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冯某某提供的住址及通讯号码均系虚假,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赔偿纠纷一案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志强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