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略)村X组。
代表人焦某某,(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朋,河南公义(略)事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东组。
代表人王某某,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东组组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西组。
代表人吴某某,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西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略)村X组因与原审被告杜某某、再审被申请人泌阳县X乡X村委吴某东、西二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1日作出的(199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略)村X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中以泌阳县X乡政府作出的“关于吴某南堰坝与袁庄堰南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对本案进行了判决。2009年5月泌阳县X乡政府征用了堰坝和库区的土地,并依据该判决欲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吴某东西二组。申请人认为堰坝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袁庄所有;该处理意见无效,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1、(略)村X组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所请求的事由已超过提起再审的时效。2、且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是无法另诉或者不能通过自主主张来实现救济其权利的渠道解决争议,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可以申请泌阳县政府对争议土地作出确权处理,再次土地争议依法属于行政前置程序,应经复议,法院不能直接确权。3、堰坝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吴某东、西组所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苗建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