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略)袁某甲等40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袁某甲,男,6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袁某乙,男,6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袁某丙,男,6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蔡县X村供销社。住所地:新蔡县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新蔡县X村X村集村X组。
代表人:梁某某,该村X组长。
申请再审人(略)因与被申请人新蔡县X村供销社及新蔡县X村X村集村X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判决以“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棠村村委后袁某二队袁某民等40户村民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主张的是履行合同而非土地行政争议。因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略)袁某甲等40户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玉